原告卜*诉被告遂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卜*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曾**,被告遂溪县人民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33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15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77713元、残疾赔偿金329124元,以上物质损失合计572425.52元,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后为171727.65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本案受理费、鉴定费19528元由被告承担。2023年6月2日,原告卜*请求残疾赔偿金变更为341430元,诉请金额变更为224947.4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卜*于2018年8月22日因“子宫肌瘤”到遂溪县人民医院治疗,8月23日行腹腔镜全切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原告多次腹胀,向医务人员反映情况后被告知属于术后正常现象,原告在腹痛腹胀未消除的情况下,于8月28日出院。出院后腹部疼痛难忍无奈之下于9月2日再次到院治疗,入院后被告仍认为原告属于正常的术后现象,仅安排原告对症输液镇痛,迟迟未能查出腹痛腹胀原因,直到9月7号,被告可能察觉到原告是输尿管损伤,才安排原告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于9月8日行输尿管镜检查,见右输尿管近端裂口,行右肾盂穿刺造瘘术,留置造瘘管一条。住院期间b超提示:肾部积水,被告告知还需等待3个月再行有输尿管膀胱吻合术。3个月后(2019年1月1日),原告按照医嘱要求再次住院,2019年1月15日行右侧输...(本文书还有6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