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任**责令改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上诉称:住房公积金追缴应受三年时效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追诉时效。故本案的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来计算。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上诉人补缴原审第三人在2000年5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缴存公积金,明显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及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