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赵*、某公司甲(以下简称某公司丙)、某公司乙(以下简称某公司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被告赵*、被告某公司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人民法院判令赵*、某公司丙、某公司丁立即赔偿王*1:1.医疗费:53946.29元,2.伙食补助费:1100元,3.营养费:6000元,4.护理费:13776.40元(鉴定60天+二次住院2天,共计62天,标准222.20元/天),5.交通费:8258.50元,6.残疾赔偿金(鉴定意见八级):212826元,7.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元,8.住宿费:813元,9.鉴定费:3948元,以上共计:3...(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