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请法院判令随州市某病医院赔偿我在某病医院关6次总共165天误工费、经济损失费共5万元;2、请法院判令医院给我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医院对我造成了名誉受损、精神损害,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事实与理由:1.我母亲何某美受到欺骗才在鉴定申请书上签字;2.随州市某医院的司法鉴定书鉴定主体违法,未调查事实真相,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中关于“xx信语句不通,荒谬至极,非法xx,想要一百万”等内容超出了鉴定范围;3.一审判案不作为,完全依靠行政判决书判案,我递交的鉴定申请书未获批准。4.行政机关犯的错误应当承担责任。
随州市某医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张**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