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随州市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1)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随州市某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张**、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违反程序,多次鉴定不是由一审法院主导而是由被上诉人决定,终结委托鉴定后又再次对外委托,北京某(2023)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即使依据北京某(2023)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首先,该鉴定“分析说明”中所认定的上诉人所谓过错与本案的损害结果即刘*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次,鉴定意见医方“原因大小为轻微”,轻微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10%,而一审判决在采信鉴定意见的同时却判...(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