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原告李*2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被告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原告李*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李*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屈*、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赔偿李*1156,059.53元。赔偿款如下:1.医疗费8,209.28元;注:医疗费5张票据8,209.28元;2.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15,558.3元(172.87元/天×90天);5.误工费46,662元(222.2元/天×210天);6.伤残赔偿金70,942元(35,471元/年×20年×0.1);7.精神抚慰金5000元;8.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300元(已与保险公司定损);9.交通费300元;10.复印费29.2元;11.被...(本文书还有4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