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①误工费,误工时间为926天,故误工费应为410720.2元,扣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的99797元,差额为310923.2元;②护理费,实际护理天数为926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仅认定105天,护理费差额为115263.5元;③营养费差额为1200元;④后期治疗费20000元;⑤被扶养人生活费111173.4元;⑥鉴定费12000元合计:570560.1×70%=399392.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21时35分,原告在上海下班途中被他人骑摩托车撞倒2020年4月26日,经上海古美医院检查,诊断为:所示t12椎体骨折后改变,医生建议手术原告咨询被告处医生,被告医生建议不做手术,保守治疗,在家修养2020年5月9日,原告回到随州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7月7日,原告7次到被告处检查,均诊断为...(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