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以真实客观的职工收入作为计算依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以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而前述工资应当以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来进行确定。被上诉人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时,从未核实过原审第三人的实际银行流水,仅参照错误的纳税基数和原审第三人的口述便直接得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查清上述问题。二、一审...(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