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桥以西绿翠园xxxx天立俊园**层商铺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穗房预契字第××号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桥以西绿翠园xxxx天立俊园**层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成交价为75万元,在签署《房地产预售契约》当天付款;被告应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在实际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内,被告应协同原告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原告已经在签订上述《房地产预售契约》当日实际向被告支付了75万元的购房款,并且...(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