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李**责令改正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自愿放弃公积金的申请属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协商,并认定该协商没有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该认定没有事实基础,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第三人自愿申请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方面法律行为,并非与上诉人协商的结果。首先,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次,上诉人曾向公司所有员工发出《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告》,但期间原审第三人并未按时按要求办理,按《通告》视为原审第三人放弃办理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最后,原审第三人明确不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2.根据涉《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