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通榆县第一医院、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第三人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8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裁决失去公平正义。根据原审法院法庭调查过程以及所作出的裁决书,上诉人认为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第一,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行右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上诉人双腿是否存在腿长度不一、走路跛脚的严重后果没有查清。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门诊手册1份;医疗影像资料1份”相关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12月22日上诉人经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诊断,实施“右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手术后,手术侧右腿比未手术一侧长1厘米左右。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给孙**造成了右腿功能受损严重的损害后果,应承当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一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没有作出调查后的结论,对于孙**方遭受的损害没有依法查清。第二,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行右全...(本文书还有5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