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四项,改判:1.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李*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月22日、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需向李*支付2022年9月、10月工资差额1711.58元;3.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需向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109.6元;4.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需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11388.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李*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月22日以及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订单较多,2021年6月通过朱*介绍李*到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提供临时“无心磨床、双端面磨床磨加工”的劳务服务在建立劳务关系前,双方已经谈妥劳务条件:月休2天,劳务报酬12000元每月,除此之外,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及福利待遇双方一直按约定执行,李*从未提出异议2022年10月17日,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收到李*解除通知书后,也书面回复再次明确告知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一直是明确的,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二、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李*早已就劳务报酬进行约定并一直执行,2022年9月、10月的劳务报酬,应按双方...(本文书还有7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