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039.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2965.25元、误工费25930.5元、交通费730元,总计78965.62元,上述费用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人民保险公司按30%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钱*赔偿;二、鉴定费33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30日8时许,原告驾驶×××号摩托车沿通榆县开通镇风电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通榆县第一医院北门东15米处时与被告钱*停放的×××号/吉j29**超号挂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