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苏**责令改正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社保缴费记录、地税部门纳税记录作为原审第三人收入证据,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地税部门纳税记录。2.追缴公积金应受法定处罚时效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单位员工申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效作出规定,被上诉人在...(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