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21670.40元(赔偿金额按赔偿清单443340.79元的50%计算);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1日14:20许,原告因咽痛在被告耳鼻喉科就诊的过程中,因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导致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致“植物性”生存状态。后经十多次住院进行诊疗仍未能康复。2021年11月11日,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714号鉴定意见:原告的残疾程度为一级,存在完全护理依赖。2022年3月28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遗漏了受伤住院至最后一次出院期间的护理费未进行主张。2022年10月9日,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983号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2022年1...(本文书还有4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