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政府二审答辩意见均同原审意见一致。
原审第三人黄**在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职工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广州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原审第三人投诉后,向上诉人作出涉案《核查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核实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基数、比例...(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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