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睿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睿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公积金中心作出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程序违法。公积金中心并未将《核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所述的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达回证》《查阅、核对职工证据材料申请书》向上诉人进行送达,公积金中心提交的ems快递单未载明邮寄文件的内容,也未向法庭提交送达回证。公积金中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从未致电或到访核实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缴纳公积金的具体情况。二、被上诉人公积金中心作出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