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耿立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赵**,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姜*、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就诊于被告医院,××。被告在没有给予患者实施任何辅助检查等情况下,径行给患者应用英夫利昔单抗治疗,违反该药用药原则,××、××。被告没有尽到一位专业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违反原则用药,××,给患者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依据解决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请被告就其过错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给予相应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20元、误工费66,600元、护理费14,566元、交通费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