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向朱*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的绩效工资411932元;3.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绩效工资尚未支付完毕。二、本案争议的绩效工资仍属于争议事项,待司法裁决。三、一审判决逻辑有误,应当予以改判。一审对《离职协议书》协议的范围理解有误。对于《离职协议书》内容的理解还应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
被上诉人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朱*的上...(本文书还有3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