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孙**因与被上诉人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3)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王**支付程**房屋租赁费16,000元,减少支付数额90,745元。2.诉讼费由程**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租赁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程**于2022年8月30日将租赁的房屋锁门,另行对外招租,后来租赁给了徐泽华。王**于2022年8月30日后没有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双方的租赁关系已于同日终止,一审法院判决占有使用费的数额错误,多计算90,745元。3.孙**退出了与王**的合伙,程**知道该事实,孙**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4.一审判决采信另案中的陈述错误,另案已经撤诉,不具有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程**辩称:程**出租的是安置房,不是私占私建的房屋,双...(本文书还有5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