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5)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06月26日、2023年09月0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的牌照号为吉g×××**小型轿车维修费用10000.00元(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因此案发生的差旅费及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牌照号为吉g×××**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险种,保险期间为2022年07月21日00时00分至2023年07月20日24时00分止。2023年05月08日11时许,原告发现投保车辆变速箱部位漏油,立即向被告报险,被告明确表示拒赔。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公司5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车辆保险情况没有异议...(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