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德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3)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某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刘**主张过债权。其在起诉书中陈述多次向刘**主张债权的内容无证据支持,由贷款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无证据效力。二、某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账户资金被划扣的事实,贷款银行无合同义务通知某某公司。根据刘**、三河市某某联社、某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当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有权从某某公司账户直接划扣,某某公司无需在银行通知的情况下方才知晓划扣事实,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贷款银行通知的义务。且从某某公司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明细表”及刘**查询的账户交易流水可知某某公司对其账户资金的变动及银行多次向其催款并需要主动补交担保金的事实不仅知道而且应当知道。银...(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