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苏**、龚**、田**、苏*与被告云南省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原告苏**、龚**、田**、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魏**,被告云南省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龚**、田**、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检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的50%为674200.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724200.6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苏**系患者苏*春之父,龚**系患者苏勇春之母,田**系患者苏*春之妻,苏*系患者苏*春之子。患者苏*春,男,48岁,于2022年9月20日到被告云南省某某医院就诊,入院病情:病重,门诊诊断:颈椎病;筋痹;气滞血瘀症。2022年9月21日被告才为患者办理入院,入院诊断:“中医诊断:颈椎病-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颈神经根炎。”入院行相关检查后,被告为患者苏*春行理疗、中药封包等中医综合治疗。当天晚上患者苏*春因“呼之不应半小...(本文书还有4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