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制造科技(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黄**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某乙公司、被告黄**共同向原告连带清偿加工承揽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被告黄**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约定两被告同意向原告连带清偿涉案加工承揽款人民币253515.13元,该款项由两被告分六期向原告连带清偿完毕。...(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