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张**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被上诉人昊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廖*、张**无需向昊邦公司支付工程款752890.94元及利息,驳回昊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昊邦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未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广州市全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全骏公司)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文书还有1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