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保险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向谢**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的绩效工资81003.72元;2.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谢**2019年4月的绩效工资是真实存在且合法合规的,应当予以支持。二、一审判决认定谢**2019年3月的绩效工资金额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一审判令的3月份绩效工资存在项目和其他金额的遗漏。2.一审认定的3月绩效工资所依据的已发50%数额是税后款项,应发存在金额减少。另答辩不同意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2.改判和谐保险广东公司、和谐保险公司无须向谢**支付2019年3月绩效奖金差额44480.32元;3、一审、二审诉...(本文书还有4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