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柚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柚品公司”)与被告上海珏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珏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柚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上海珏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柚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21年3月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联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欠缴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710,686.2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欠缴租金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按照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止2022年9月30日为10,266.99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欠缴租金利息,以293,562.6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日起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均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后原告变更第2、3项诉请:2.被告支付租金668,594.22元、电费36,678.40元、水费3,113.25元、银行手续费1,303.33元、供应链费1,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668,594.2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标准计算。...(本文书还有7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