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a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4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三次申请和解,本院准许其和解期限45日。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a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谢**、被告a经营部经营者徐*分别参加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的《消防施工审批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70000元及定金人民币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从原经营者潘*手上转得杨*宾馆,因消防设施简陋,需对宾馆消防设施进行重新装修。2018年8月25日,被告经他人介绍,与原告取得联系,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了一份消防施工审批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预付款共计9万元,但被告未按约进行施工,只...(本文书还有4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