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张**诉被告张**、曾**、张**、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张**及其共同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张**、俞*,被告张**、曾**、张**、曾**共同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吕**、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花园**栋xxx号房屋目前登记在被告张**名下,但被告张**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该房产证变更登记的。被告张**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没有支付相应对价,不属于善意购买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不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张**名下没有法律依据。张明海与原告朱**于1988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即原告张**与张**。2001年9月26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明海与原告朱**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花园**栋xxx号房屋,该房产登记在张明海名下,涉案房产购买金额为人民币197340元。因张明海嗜赌,屡次欠下高利贷,以致最终因不能偿还巨额赌债及无...(本文书还有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