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司)与被告××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司)侵害商*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刘**,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其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已有近40年的历史,其中1974年注册的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商*在2004年11月被认定为驰名商*。在持续使用、宣传和维护“长城牌”商*的同时,原告还在国内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等系列上百种商*,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体系,并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进行宣传,使其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长城牌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深受消费者喜爱,然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changcheng”、“长城图形”、“××华夏”、“zh0ngliangchangcheng”、“华夏九四”、“经典长城”、“××长城(集团)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等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专用权。同时被告××公司还使用了“××长城(集团)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字样,实为子虚乌有的公司,明显为故意引导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间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违背...(本文书还有6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