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以下简称齐齐哈尔监狱)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齐哈尔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被上诉人大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监狱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3.原审司法鉴定书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重新鉴定;4.大汉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请求对其主张不予支持;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大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控制价为54,033,872.46元。作为承包方的大汉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属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建材价格的涨落应该预见,尤其合同格式为单价合同,工程价格实行固定结算。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已有定论,本案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宜将风险转嫁给齐齐哈尔监狱。齐齐...(本文书还有5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