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湛江市园林管理处诉被告林**、第三人湛江市财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江市园林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湛江市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6456.0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月租金8385元自2019年5月5日起按每日2‰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5日为10565.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出租方湛江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某某公司)与承租方林**、管理方湛江市财政局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湛江某某公司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号商铺及147平方米的空地出租给林**经营木制品。租赁期自2014年3月1日至...(本文书还有3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