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唐**、中山市某牌灯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某牌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归还唐**哈弗牌车辆粤t1××**(价值35000元);2.唐**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150支付租车费至汽车归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唐**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唐**把自己名下的车辆粤t1××**借给唐**、中山市某牌灯饰有限公司使用。2022年12月底,唐**去取车,唐**称车辆被其押给别人,不能还给唐**。而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已到期,唐**要求唐**一定要把车拿回来,唐**拒绝。唐**不经唐**同意,擅自把唐**的车给唐**不认识、不了解的第三人使用,存在危险,在唐**强烈...(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