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诚达公司、瑞和公司二审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叶**立即向吴**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071747.65元及利息(利息以1071747.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广诚达公司、瑞和公司、祈福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广诚达公司、瑞和公司、祈福医院承担。
叶**一审反诉请求:1.吴**向叶**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72344\\.42元;2.吴**承担全部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熊昌华与吴**、瑞和公司、叶**、广诚达公司、祈福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粤0113民初****号,熊昌华诉请各被告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叶**陈述,吴**按实际施工量与叶**进行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叶**与吴**之间的结算金额为2457600元,叶**也实际支付了2457600元给吴**。该案认定,综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上陈述可确认,祈福医院将祈福新邨b*******、002、003地块祈福医院门诊、住院楼**层室内装修工程(简称涉案装修工程)发包给瑞和公司,瑞和公司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广诚达公司,广诚达公司将该劳...(本文书还有5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