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雷州某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23)粤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以及被上诉人雷州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医疗费71008元;3.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决定废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等73件审判业务文件,73件审判业务文件中包含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审法院错误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雷州某院不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陈*支付的赔偿款是医疗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在侵权人陈*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情况下,认定事实程序违法事实上,上诉人因侵权人陈*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包括但限于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高达30多万元,至今为止上诉人都尚未拆除内固定,存在后续费用,双方调解时上诉人已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用,调解当时双方都意识到工伤待遇不...(本文书还有6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