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赵**诉被告鹤庆县某甲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被告鹤庆县某乙医院(以下简称县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施*,被告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0393元(1.医疗费:14429.68元,2.误工费1035元,3.护理费2223元,4.营养费45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6.死亡赔偿金843360元,7.交通费2000元,8.丧葬费61585元,9.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975982.68元的20%即390393元,鉴定费20000元,两项合计4103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本文书还有3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