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飞*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许*清责令改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飞*公司上诉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单位员工申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效作出具体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财产性质的收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亦排除了公积金属于其规制的范围,所以公积金缴存的时效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本案的时效应按照普通法,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