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款都给驾校,我不要。
张**辩称,被告张**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该项损失。首先,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标准规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符合gb18565的标准,并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的技术条件,并且应当为营运车辆。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因原告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因此其主张的租车费(也即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不属于被告...(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