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2024)粤0823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苏**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某市场监督管理所门前路段时刮碰到被害人郑*仁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粤gd8××**号小轿车,造成被告人苏**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发现被告人苏**涉嫌酒驾,经抽取被告人苏**血样送往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