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荣诉被告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荣的诉讼请求: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79490.79元;2.被告吴**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吴**的答辩意见:我在交通事故之后垫付了40000元,我的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车辆湘a×××××号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医疗费为57050.68元,对于2014年12月13日的医疗费发票42.8元,不予认可。且应扣除医疗费总额10%的费用...(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