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农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反诉原告)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农资公司与被告木业公司的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木业公司付清货款63579.80元,并从2022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农资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间,被告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原告磋商购买桉木的事宜,即由原告供应一定规格的桉树木片,被告按其在网上公布的价格支付货款,即按地磅单重量每湿吨先付480元,余款出水份单后结清。双方商议好后,原告自当月29日开始分批向被告供应桉树木片,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其指定地点,被告方的负责人都在送货凭证上签名确认,被告每次都在过磅后支付约70%-80%的货款。2022年12月20日,被告将已过磅货物的水份单及草拟好的《桉树木片购销合同》发送给原告,确认了全部货物的干重,其合同约定了具体货物名称、规格、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合同还具体约定以实际发生量结算,预付款约为70%-80%,余**原告开具发票即需付清。同日,原告将对账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方负责人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3579.80元。然而,原告在2022年12月21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出具发票后,被告始终不肯付清余下货款,有鉴于此,原告在往后的时间里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进行追讨,被...(本文书还有6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