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人社局辩称:一、本局认定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八建公司承建了中山市西区剑桥郡三区工程(以下简称剑桥郡三区工程),并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冉**,冉**未领有营业执照,王**由冉**安排入工地做工。2015年4月7日5时44分许,王**驾驶摩托车前往剑桥郡三区工程建筑工地上班,途径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二路二桥顶时与谢*国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中山市博爱医院诊断,全身多处受伤,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王**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在居住处与剑桥郡三区工程工地之间,是正常的上班路线,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有其他工作。且王**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二、适用法律正确。八建公司具备合法用人单位资格,且将其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冉**,由冉**雇请了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八建公司应承担工伤责任。王**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