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越峰公司)与被告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被告巴莫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了地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飞越峰公司申请对35kv变电站外墙西侧及另三面外墙改造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查,原告飞越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飞越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伍*、被告巴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飞越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巴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第三人地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越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巴莫公司给付飞越峰公司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5日起按每日0.5‰计至付清时止);2.巴莫公司给付飞越峰公司违约金50万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巴莫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5日,飞越峰公司为了能尽快让巴莫公司将前面施工的项目进行结算,早日支付拖欠的巨额工程款,解决飞越峰公司资金周*困难的窘境,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再次作出巨大让步,飞越峰公司同意只要巴莫公司能按照约定将前面施工的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就愿意无偿为巴莫公司提供350万元的外墙改造工程施工。为此,双方签订了巴莫科技一期外墙改造《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明确约定:乙方完成动力电池及高...(本文书还有6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