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莫公司)与被告四川飞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越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飞越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飞越峰公司给付巴莫公司违约金50万元;2.飞越峰公司依约履行35kv变电站(靠北、靠东、靠南侧)外墙改造施工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飞越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巴莫公司与飞越峰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有关整改一期工程(即动力电池及高端3c电子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的相关事项,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成都巴莫科技3、4、5号厂房外墙改造方案》对飞越峰公司应履行义务的方案和质量进行了约定,其中“二、外墙真石漆施工”对外墙施工的做法进行了明确。《协议书》签订后,巴莫公司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关于一期工程,巴莫公司向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0010453.54元;关于二期工程(即新一代高比能量氧化钴锂材料产业化项目和新一代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产...(本文书还有4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