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齐*、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9936.14元(该金额按对方全责计算),其中医疗费3860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5930.5元,误工费3999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300元;二、判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齐*赔偿;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20日09时30分,被告齐*驾驶×××号车与郭**驾驶电动车载乘...(本文书还有3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