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五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机床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洋机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贾*,原审第三人芮**的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月30日下午,芮**在五洋机床公司从事机床设备基础支模工作时受伤。2015年6月19日,芮**向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向五洋机床公司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五洋机床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社局递交书面答辩意见。2015年8月14日,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根据芮**提交的申请及病历资料、事故见证人笔录、工伤认定询问笔录等证...(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