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与被告何*、孙*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委托诉讼代理人孙*1、高**,被告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孙*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诉请共计51715.84元。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9月13日14时许,纪*在青年街文化路路口处由西向东步行被何*驾驶的车牌号为吉g×××**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街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将纪*撞倒,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何*承担...(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