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8595.52元(56595.52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护理费12965.25元,误工费18633.75元。2.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赔偿由刘*承担。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7日15时,被告刘*驾驶吉a×××**号**轮载货摩托车沿青年北大街东侧胡同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青年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车*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受伤,受伤后入住白城xx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刘*...(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