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4109.45元、后续治疗费28000元、护理费2545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用33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病历复印费688元,以上金额合计546757.86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30日16时50分许,王*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g5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三家子屯“徐**家”门前处时,g5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吴**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号小型轿车又与道路北侧“徐**家”的铁门和围墙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受伤后,先后到通榆县第一...(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