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中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小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平安财保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安财保中山支公司向尹**支付保险理赔款13343元。事实理由如下:尹**作为被保险人在平安财保中山支公司处为成吉凤所有的粤t甲号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148640元,车损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8日0时至2016年6月27日24时止。2016年4月27日20时32分,尹**驾驶粤t甲号车在石岐区博爱三路沙岗桥上与萧*年驾驶的粤t乙号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萧*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中山支公司到现场查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粤t甲号车...(本文书还有2906字未显示)